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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“老公认识自己之前就供了房,领结婚证后想让老公把自己的名字加进去,这样房子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?”
结论是:如果那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,然后还成功加你名了,那就算。
知道你们懒,把结论先告诉你们了。
如果还想了解更多,请继续读下去,绝对受益匪浅...
现实生活中,这种情形还挺普遍的吧。 男生不一定出来工作就能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,
女生遇到没有房子的男生也普遍不太敢嫁,
所以还是挺多男生选择把房子供起来先的,
毕竟婚房是刚需嘛,没房也没底气去见丈母娘...
买房首要解决首付问题,挑首付低+可分期的(也就是首付贷),存款+父母的钱+朋友的钱+贷款+信用卡+……,凑钱上车开启房奴之旅。 买房后飞速谈婚论嫁,这时候女方提出要加名字才有安全感,加还是不加呢?各自的小九九就来啦。 男方怕女方加了名字后,短期内离婚,轻松收割父母大半辈子的钱。 女方怕自己生儿育女,做牛做马,往后人老珠黄了,男生喜新厌旧,忘恩负义,将自己净身出户。 唉,读多了书,上多了网,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多了,不由自主的算计也多了,
要是真爱,男的会主动要求加名,女的会主动说不加名也没问题的吧,不敢辜负彼此,都争着为对方考虑(嗐,我爸妈就是这样)。
如果大家都觉得无所谓,反正有房子住,反正两人恩爱,两人老老实实,对彼此忠诚一辈子,不可能离婚的话,那其实加不加名字都ok。
毕竟农村的房子连房产证都没有,更不用说什么加不加名了,相伴到老的也一大堆。
就算真要离婚了,两人人品好,能好聚好散,公平处理,对得住对方,对得住自己良心,那不加名字也ok,因为法律上是鼓励协商解决问题的,不是一上来就干涉,非常欢迎双方各退一步。
爱情是艺术,离婚是算术,重情的人不多占便宜,该多少就是多少,体面到最后。
以上都是比较好的情形啦。
不知道大家在亲密关系中有没有那种自信。
不少人做的最坏打算都是,两人撕破脸皮,谈不拢了,交给法院判,法院会怎么判?
来看法条吧,
《婚姻法解释三》
第十条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 简单来说,协商不成的话,当初写了谁的名字就给谁,剩下的债务也归谁承担,并且补偿另一半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。 也就是补点钱给你,房子就与你无关了…… 大家都心知肚明,房子才是真正值钱的财产,钱在一直贬值的,谁稀罕那点钱喔? 网络上很多婚姻法文章都是讲这点的,形成了一种阴谋论色彩很强的观点: 谁抢先按揭房子就谁占的便宜多,有人会背地里先按揭房子,生米煮成熟饭再提,“逼迫”对方就范。 传统习俗嘛,我买房,你买车,或者我买房,你装修,都是一个意思,房子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,两人再共同还贷,钱、车和装修都是一直贬值的,但房子却能保值升值。 反正没写名字的一方,以后真出了事,对方狼心狗肺的话,那婚后共同还贷就是为对方做“嫁衣”...
法律上看,也确实是这样。
换人吗?不结婚吗?好像都不太现实……
如果条件允许的话,你当然也可以另供一套,
彩礼+存款+家人支持做首付……婚后各供各的咯。
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坐下来好好谈吧,
毕竟大家钱有限,相遇相知相爱也不容易嘛,
我们来聊聊加名字那些事吧。
男方找来女方,说我给你写个书面协议,房子是咱俩共同共有的,协议归你保管,以后真离婚了,欢迎拿这个来怼我。
请问有效吗?
答案是无效……
来看法条吧,
《婚姻法解释三》
第六条: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,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
简单来说就是,在完成变更登记前,一方撤销,一方请求继续履行,按《合同法》处理。
《合同法》
第一百八十六条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唉,绕来绕去的,最烦这些带“超链接”的法条了。
关联到的知识点是“任意撤销权”,也就是在物权转让或公证前,赠与人可以随时行使这种撤销权,放弃赠与。
所以男方肯加名字了,那赶紧趁热打铁去房管局过户吧,傻瓜。
真提出要加名字,提都提了,就定要看到房产证有两个人的名字才安心。
问题是,你以为你俩想加名字就能加名字了吗?
太天真了,亲……
能不能加,还是得看银行脸色……
别忘了当初贷款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,你们的房子另一个名称叫“抵押物”。
加名字就是变“单独共有”为“共同共有”,加名字是很通俗的讲法,全称是“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”。
站在银行角度去看,加名字实际上就是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。
而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抵押期间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得转让抵押财产……
《物权法》
第一百九十一条:押期间,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,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
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
抵押期间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得转让抵押财产,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。 我翻译一下,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,不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,你是不能增加、减少或者变更房屋产权人的。
悲不悲催,银行要变更相应的借款合同、抵押合同、变更抵押登记……
手续麻烦得很,因此社会上也有种简单粗暴的说法,叫“按揭没有还完,就加不了名字”,有点以偏概全,但不是完全不对。
那假设银行不同意加名字的话,你是不是就什么都没法做,只能被白白占便宜了?
不是,回到我们之前提到的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六条,
公证也是可以对抗任意撤销权的。
跟配偶协商,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共有的公证协议,约定结婚后房屋归双方共有(最好也约定好违约责任)。
等到贷款还清之日,再拿着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口本、公证协议去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就好,只不过是形式上晚了一点,但还是安全的。
贷款没还清的时候,只要公证了,对方就不能随便撤销赠与,说赠与你一半就要赠与一半。
呃,
如果你俩懒得去公证,或者公证不太方便,
那起码在赠与合同中加上一句“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”嘛。
今天讲得够多了,
不知道您能不能吸收,
先讲到这里吧,
写多了也没什么人看得下去,
有心研究的人可以自行看下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的条款,
房产纠纷最常用里面的法条。
现实中复杂的情形还很多很多,一篇漫画讲这个的,非常长,可以拓展阅读一下:超强漫画归纳,离婚时房子这样分!